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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宁发布网上土地拍卖挂牌出让规则 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乐居买房2021-01-22 12:52:49

  乐居买房讯   2021年1月22日,乐居编辑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至少在出让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出让公告。

  通知要求,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代为转入国库,其余成交价款由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未报价的竞买人无需向出让人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原件,其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

  通知明确,出让人采用网上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均可设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且出让人应在拍卖活动开始前30分钟或挂牌截止时点前30分钟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并录入出让底价。

  网上挂牌出让采用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方式进行。采用网上拍卖方式出让的,参与网上拍卖的竞买申请人不得少于3人;竞买申请人少于3人的,网上拍卖出让活动终止。网上拍卖出让采用网上限时竞价方式进行,拍卖开始即进入网上限时竞价。

  通知明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全文: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南宁市自然资源网上拍卖、挂牌制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进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南宁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委托出让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与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本规则参加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网上拍卖、挂牌实行数字认证制度,出让人、竞买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应到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资质并与网上交易系统关联的电子认证服务制定机构,办理数字证书(USBkey),数字证书需与网上交易系统相匹配。

  第七条  网上拍卖、挂牌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交易登记和信息发布:出让人对进场项目进行登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

  (二)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或CA认证机构办理数字证书(USBkey),办理后使用数字证书(USB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选择竞买标的,按要求提交竞买申请并上传相关申请文件材料。

  (三)获取竞买报价资格:竞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取网上竞买报价资格。

  (四)竞买报价: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实施网上竞价活动,竞买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

  (五)成交确认:竞价活动结束,网上交易系统根据该期用地出让规则和网上竞价结果,向竞得入选人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经审核通过后,确定竞得人,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六)结果公示:出让人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大厅、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媒介公布出让结果。

  第二章  交易登记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出让人组织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应先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办理项目的交易登记,按规定发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并上传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出让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大厅、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媒介同步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至少在出让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在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通知已报名的竞买人,同时将变更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且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拍卖、挂牌活动须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浏览、下载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等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网上竞价活动结束前,网上交易系统对竞买人名单进行保密,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查阅。网上拍卖、挂牌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最新报价价格。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公布出让结果。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有竞买意向的竞买人,应在网上报名前,按规定申请办理数字证书(USBkey)。

  竞买申请人凭有效的数字证书(USB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后,才能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它形式(如电话、邮寄及口头等)的竞买申请。

  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应当详细阅读了解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等相关信息资料文件。竞买申请人应在网上交易系统准确填报申请信息,并根据出让文件要求按网上交易系统所规定格式将申请文件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可同时参加多个标的的竞买,但须分别提交申请。竞买申请人可根据有关出让公告单独申请或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竞买的,联合竞买各方应当分别申请数字证书(USBkey),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发起联合竞买申请的竞买申请人为主竞买人,主竞买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其他竞买申请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对联合申请进行确认后,由主竞买人代表联合体实施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等一切网上拍卖、挂牌活动行为。主竞买人参与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视为联合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联合体的合法授权,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竞买申请的,联合体成员之一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则该联合体不具备竞买资格。

  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报名时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出让文件全面接受并无异议。

  第四章  竞买保证金的交纳、转抵和退还

  第十八条  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随机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竞买申请人可通过网银转账、柜台转账等方式,将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交入该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竞买保证金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时间为准,逾期网上交易系统将不赋予其网上竞买报价资格。

  竞买保证金以出让标的为单位逐个交纳;同时竞买多个标的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九条  竞买申请人按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和账号汇入足额的竞买保证金后,根据出让公告规定为资格后审项目的,网上交易系统将直接自动赋予其网上竞买报价资格,表示竞买人可进入后续网上报价、竞价环节;若根据出让公告规定为资格预审项目的,须按照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的规定通过出让人的资格审查后方可获得网上竞买报价资格。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结束后,为资格后审项目的,竞买人应按出让文件规定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竞买申请材料核发(出具)时间须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在报名截止时间后核发(出具)的,则视为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直接抵扣等额出让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按规定退还。由出让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保证金代转国库或退还的申请,交易中心按要求将竞买保证金代转国库或退还竞买人。

  (一)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代为转入国库,其余成交价款由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

  (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项目,其他已进行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应在网上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出让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审核决定。通过出让人资格审核的,由交易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

  (三)未报价的竞买人无需向出让人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原件,其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对资格审查有疑问的,应在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出让人咨询。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咨询的,出让人不予受理。

  第五章  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出让人采用网上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均可设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且出让人应在拍卖活动开始前30分钟或挂牌截止时点前30分钟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并录入出让底价。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采用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方式进行。

  采用网上拍卖方式出让的,参与网上拍卖的竞买申请人不得少于3人;竞买申请人少于3人的,网上拍卖出让活动终止。网上拍卖出让采用网上限时竞价方式进行,拍卖开始即进入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网上报价,是指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后自动获取网上竞买报价资格的竞买人,按本规则及出让文件规定进行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最新报价。

  网上报价的基本规则:

  (一)竞买人凭数字证书(USB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出让文件规定的增价幅度;

  (四)在报价期间,同一竞买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五)符合条件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网上交易系统即时公布最新报价。

  第二十六条  采用网上挂牌出让的,竞买人可以参与网上报价。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截止时,无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的,网上挂牌出让行为终止,挂牌不成交。只有1个竞买人参加竞买且进行有效报价,如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低于底价及挂牌不成交;只有1个竞买人参加竞买且进行有效报价,报价不低于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确认该报价为最高报价,该竞买人为竞得入选人,网上交易系统向该竞买人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网上拍卖活动开始时或挂牌期限截止时,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按本规则及出让文件规定组织网上限时竞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或按出让文件规定确定参加下一轮其他指标竞价的竞买人。

  其他指标竞价,是指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设定最高限制地价,参与网上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报价达到最高限制地价后,竞价方式转为竞配建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住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非地价指标,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其他指标竞价,并按出让文件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八条  网上限时竞价规则:

  (一)网上限时竞价时限为4分钟。如4分钟内任一时刻产生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该报价的时刻起重新开始4分钟限时竞价。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将进行3次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提示。

  (二)采用网上拍卖出让的,竞买人可直接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进行报价竞拍。网上拍卖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出让公告发布的拍卖起始价。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三)采用网上挂牌出让的,有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且挂牌期内已有1个或1个以上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网上交易系统将启动网上限时竞价询问程序。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为挂牌截止时点起4分钟内。

  有竞买人选择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该标的所有竞买人均可参与网上限时竞价。

  在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内无竞买人确认参与限时竞价,以及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截止前报价最高的确定为竞得入选人。竞得入选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四)网上限时竞价结束,网上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按以下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定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定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报价最高但低于底价的,拍卖、挂牌不成交。

  3.如该期设定有最高限制地价的,最高报价未达到最高限制地价且不低于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该报价为最高报价,该竞买人为竞得入选人,并向其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低于底价及拍卖、挂牌不成交。

  当报价达到或超过最高限制地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提示达到最高限制地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转入竞其他指标竞价程序,竞买人可继续参与其他指标竞价。

  第二十九条  其他指标竞价规则:

  (一)其他指标竞价时间为4分钟。如其他指标竞价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其他竞买人继续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确认最高限制地价为成交价,确认报价达到或超过最高限制地价的竞买人为竞得入选人,并向其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

  (二)4分钟内任一时刻有对其他指标进行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该报价的时刻起重新开始4分钟限时竞价。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将进行3次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提示;

  (三)4分钟倒计时结束,网上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其他指标报价,网上交易系统按出让文件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并确认最高限制地价为成交地价,确认其他指标竞价最终值为成交指标,网上交易系统向其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

  第六章  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条  网上竞价活动结束后,网上拍卖、挂牌不成交的,出让人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竞得入选人应在出让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持在线打印的《最高报价确认书》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竞买申请材料原件,到出让人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  经出让人审核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确认显示竞得入选人为竞得人,并与竞得人当场签订书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竞得入选人认为出让人对竞得资格审核错误的,可自审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出让人申请竞得资格复核。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复核的,出让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媒介向社会公示,并同时在交易中心大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第七章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责对网上拍卖、挂牌活动进行监管。交易中心应指定网上交易系统管理专员保障网上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网上交易系统管理专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网上拍卖、挂牌期间,负责确保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并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定期检查服务器、网上交易系统和网络运行状况;

  (二)负责监控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工作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三)对网上交易系统配置所进行的任何更改必须进行详细记录;

  (四)负责妥善保管数字证书(USBkey)和密码;

  (五)负责对竞买人信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三十六条  与网上交易系统相关的系统建设和运维服务外包单位、银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立即发布公告并中止或终止网上拍卖、挂牌活动: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司法机关、纪委监察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三)因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电力故障或遭受破坏的;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服务机构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参与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前,竞买人应检查所使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情况和网络联通情况,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并可以与互联网进行正常连接。

  因竞买人所使用的计算机遭遇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或网络堵塞等不可抗力,导致竞买人不能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等交易活动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不因此而中止或终止。

  第三十九条  出让人在组织出让活动时,要严格审查土地竞买人资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买人,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出让人有权禁止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

  (一)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文件约定应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书;

  (二)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土地监管规定行为。

  第四十条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凡使用竞买人数字证书(USB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竞买人的合法授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如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竞得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竞买申请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填报虚假申请信息、上传虚假申请文件;

  (二)竞得后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三)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四)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文件约定应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书;

  (五)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四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在竞买申请前应仔细阅读出让公告、出让文件中有关出让宗地的竞买资格条件。竞得人不符合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等规定的竞买条件而参与竞买的,竞得结果无效。出让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  竞得入选人未按出让文件约定时间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或经出让人审核不符合竞买资格,或未按时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已报价竞买人未按出让文件约定时间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或经出让人审核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按照出让文件的约定,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网上拍卖、挂牌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竞买人在进行网上限时竞价时应尽量避免在出让交易截止期限或拍卖倒计时截止时点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报价,避免因网络延迟造成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接受报价导致报价无效。出让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竞买人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保密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出让人可编制竞买须知等配套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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