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购房在买房过程中都听到或看到过认筹,付定这种宣传词语,在买房时涉及到交“三金”时,很多购房者在不知情情况下交了钱,结果发现不能退,甚至还不合法,平白无故损失几千几万元。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弄清楚这些定金究竟指的是什么非常有必要。
第一,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标准的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做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若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着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总而言之一句话,定金不能退!
第二,订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也就是说订金是可以退的。
第三,意向金/诚意金
意向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的说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至少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还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在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中,意向金转为定金的议价方式,已近逐渐转为行业惯例。意向金转定金后,上下家任何一方违约或中介方“一房二价”,都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四,认筹金
认筹金:“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但是“认筹金”的实质作用是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资金并在短时期内收回大笔资金,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
根据规定,任何形式的认筹都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总之,除了定金,其他的“三金”都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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