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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问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缓缴住房公积金?
来源:乐居买房2022-09-09 09:56:05

乐居买房讯  公积金作为买房的重要贷款来源,受到了很多市民的关注,因为疫情影响有部分企业在政策范围内申请了公积金缓交,这对于个人的公积金有什么影响,下面小编就收集了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热点问题答疑:

问:已经成功注册灵活就业个人账户,如何将名下的封存户转过来呢?要等新账号缴满半年?

灵活就业个人账户开户成功后,若为2022年3月份之前的,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网厅,依次选择“业务办理-灵活就业-单位缴存转灵活就业”进行账户转移;若为2022年3月份后注册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系统自动将原单位账户转到新注册的灵活就业个人账户。


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缓缴住房公积金?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业务的通知》(南金通〔2022〕53 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交住房公积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范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缓缴的,可企业部分与职工个人部分全部缓缴,也可企业部分缓缴,职工个人部分正常按月缴存,具体缓缴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为 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2 月。当月已汇缴的可申请从次月开始缓缴至 2022 年 12 月。 

(三)申请材料 

2022 年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报表。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恢复缴存和补缴相关事宜 

1.恢复缴存 

(1)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提前申请终止缓缴,恢复缴存。 

(2)阶段性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 

(3)阶段性缓缴到期后,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继续申请缓缴的,按照我市正常的缓缴业务规定办理。 

2.补缴 

(1)缓缴期满(或提前终止缓缴)后应一次性或分期补缴 

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应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具体补缴方案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并在《2022 年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报表》中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补缴方式(到期一次性补缴到位或分期补缴到位)。补缴金额按照 

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只缓缴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继续缴存的,企业应按月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内,并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按补缴方式将个人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2.缴存职工所在企业已按程序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缴存职工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职工所在企业,如在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为准。


问:如何更改贷款还款账号?

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网厅办理,依次点击“业务办理-贷款业务-还款账号变更”进行贷款账号变更操作。


问:我在网厅提取,一直没到账,是什么原因?

网厅提取长时间未到账有可能是银行卡问题。网厅正常提取应确保:1.银行卡必须是I类储蓄账户;2.银行卡使用状态必须为“正常”。

若您的银行卡因长时间不使用导致被冻结,请您本人持身份证到银行柜台进行处理;若您的银行卡账户暂时无法使用,需要更换其他银行卡的,请登录个人网厅,依次点击“业务办理-业务卡解绑”解绑原有银行卡后,重新进行“业务卡绑定”。

待转账银行卡问题处理完毕后,请拨打0771-12329或0771-12345转公积金热线告知,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重新转账。


问:《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公积金缴存余额的认定?

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目前我市部分缴存职工在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方面有提取公积金的需求,但因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与其当前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如提取公积金将导致其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满足贷款需求。为满足缴存职工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提取需求,同时不影响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方面作出调整,允许缴存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计算不受提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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