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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楼市利好!契税全补、购房总款2%补贴、降首付、提贷款额度……
来源:乐居买房2022-07-10 08:22:52

近日,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来宾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涉及9大实施意见,实行时间段主要在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个别的时间以《实施意见》中为准)。

来宾促楼市稳发展的9大实施意见是:实行商品房及车位(库)契税补贴;给予购房补贴;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实行地下车位(库)产权登记;减轻公积金贷款购房压力;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提供就业岗位;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供优质优惠房源开展团购优惠活动。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

来宾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市农业产业园、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决策部署,强调“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坚持“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工作要求,因城施策,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商品房及车位(库)契税补贴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来宾市本级范围(含市本级、兴宾区、市工业园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及一手车位(库),并缴纳契税的购买人可享受100%的契税补贴,契税补贴通过促消费活动以消费券补贴的方式发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二、给予购房补贴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来宾市本级范围(含市本级、兴宾区、市工业园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通过促消费活动以消费券补贴的方式发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三、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

自2022年7月1日起,来宾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并引导金融机构下调个人商品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对广西区内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如有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另行通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来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四、实行地下车位(库)产权登记

自2022年7月1日起,对来宾市本级范围(含市本级、兴宾区、市工业园区)的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给予确权登记。如有调整,由市自然资源局另行通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减轻公积金贷款购房压力

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封顶准入,楼栋主体工程建设进度达到80%(含)以上即可办理准入,楼栋主体结构封顶并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贷款。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家庭由原来的32万元提高至38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至48万元;降低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降至3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位

自2022年7月1日起,在来宾市本级范围(含市本级、兴宾区、市工业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新市民,其适龄随迁子女属于起始年级的,2023年秋季学期起,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材料,按有关规定,以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如有调整,由市教育体育局另行通知。(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提供就业岗位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组织建立“来宾市城区(含市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岗位推荐目录”,优先向进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未就业的新市民推荐就业岗位,岗位薪酬不低于来宾市最低工资标准,可向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八、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来宾市本级范围(含市本级、兴宾区、市工业园区)内进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企业申请,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分期缴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提供优质优惠房源开展团购优惠活动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的原则上,筛选一批优质楼盘,制定“新建商品住房优惠让利项目名录”(以下简称新建商品房优惠名录)供购房者选择,打通直销通道。组织开展团购优惠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新建商品房优惠名录内的楼盘进行让利促销,实行“最惠”价格。(新建商品房优惠名录及优惠方案由市住建局动态更新发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二)各责任单位(除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外)制定活动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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